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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县、城区、开发区经贸(发)局: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使用工业标准厂房,进一步促进我市工业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实现我市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计划进行2009年租赁工业标准厂房财政补助资金计划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资金支持的重点
重点支持企业通过租赁工业标准厂房实施铝及铝加工产业、机械及装备制造产业、生物工程与制药产业、电子信息产业、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及配套体系的工业投资项目。
二、申报条件
1、项目资金基本落实,自筹资金到位50%以上;
2、租赁的标准厂房租期原则上不少于2年,且作为自用;
3、2009年1月1日以后新租赁标准厂房的企业。目前正在洽谈、2009年年底前完成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协议的企业也可申报;
重点产业的企业、项目租用非开发区、工业集中区闲置厂房可参照上述条件申报。
三、申报要求
各县、城区、开发区经贸(发)局要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本次扶持资金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于9月20日前由各经贸(发)局汇总按附件填写后报市经委技改科(请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联系人:潘志勇
联系电话:5532619
E-mail:gxnnxmb@163.com
附件:2009年申报租赁工业标准厂房财政补助资金计划项目表[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