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5日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未来五年广西将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对民办教育提供公共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教师可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
《意见》提出,广西民办教育要以发展非义务教育为重点,大力支持社会资金举办幼儿园、普通高中学校、有行业优势的中等职业学校、优势特色高等学校和适应社会需要的培训学校。今后,广西在示范性幼儿园、示范性高中和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中,将重点扶持发展一批民办学校成为示范性学校(幼儿园),引导形成一批规模适度、质量优良、特色鲜明、社会反响良好的优秀民办学校。
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杨伟嘉介绍,广西发展民办教育,将有三条重要做法。
首先,建立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制度。实施中职学校基础能力建设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项目、高校质量工程、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及高职院校教育基础能力建设等项目时,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对招生达到一定规模,且出资人不要求回报,办学条件达标,依法规范办学,财务管理规范,年度检查合格的民办高等院校,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支持;实行民办教育教师参照执行与事业单位一致的养老保险制度。
其次,允许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工作的,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办理档案人事代理,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其工龄连续计算,并将公办学校的工作年限计入民办学校的工作年限;民办学校教师如被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录(聘)用的,在民办学校从业的年限计算为连续工龄,或将民办学校工作年限计入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民办学校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投融资支持和税收优惠。《意见》提出建立民办教育投融资体制,支持民办学校通过国内外贷款获得发展资金,金融部门应根据国家对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信贷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给予与公办学校同等的贷款支持;对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有关规定的民办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业务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治区教育厅厅长高枫介绍,截至2010年,广西共有民办学校5358所,占各级各类学校总数的24%;民办学校在校生约101万人,占各级各类学生总数的11%。
高枫认为,广西应坚持促管并重的原则发展民办教育,在大力促进的同时加强规范管理。高枫提出,预计到2015年,广西各类民办教育在校生比例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其中,民办高等教育在校生占普通高等教育在校生的比例达到25%以上,高中阶段民办教育在校生占高中阶段教育在校生的比例达到30%以上,民办学前教育在园幼儿占学前教育在园幼儿的比例达到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