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将于3月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0.02.23  来源:广西日报  点击率:135
作者:南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为应对当前日益严峻的海上船舶污染形势,新出台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防污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

        上月中旬,交通运输部在南宁召开《防污条例》宣传贯彻会议,公布了这一消息。“《防污条例》对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符合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战略,将对我国海洋环保工作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徐祖远在会上说。

        新出台的《防污条例》对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调查处理、损害赔偿,以及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等都作了详细规定。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海运业空前繁荣,特别是迅速增长的煤炭、石油、化工等相关产品的海上运输量,大大增加了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危害。其中,因船舶原油泄漏引发的油污事故危害最大。

        据海事部门相关专家介绍,海上油污处理仍是一大难题,对已泄漏在海面上的原油,通常做法是先用围油栏分片围住,再用吸油毡、消油剂等物理、化学方式处理。但这种方法的效率和控油量都十分有限,一旦泄油量过大,后果将十分严重。

        鉴于198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和手段措施已明显滞后于当前海运业发展形势的需要,因此,国务院于去年9月2日审议通过了《防污条例》。

        相较于1983年的《管理条例》,《防污条例》的最深刻变化是将“防止污染”原则转变为“防治污染”,将船岸等相关各方都纳入调整范围,实现了船舶防污染管理工作由防止到防治、从事后到事前、从点到面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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