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桂财企〔2007〕4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产品加工
和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扶持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财政局、经委、农业局,自治区农垦局:
为加快我区农业产业化跨跃式发展,做强做大一批农产品加工和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壮大财政实力,自治区财政厅、经委、农业厅共同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产品加工和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产品加工和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产品加工和农业产业化 重点龙头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自治区农产品加工和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支持农产品加工和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做强做大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挥龙头企业对农业产业的牵引和带动作用,实现产业升级,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农产品加工和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扶持资金来源: (一)自治区财政安排用于农产品加工重点龙头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 (二)自治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中用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资金。 (三)按规定其他可用于农产品加工和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扶持的资金。 第三条 申请农产品加工和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扶持资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企业。 (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 (三)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以及银行信誉度良好。 (四)近两年使用财政资金未出现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条 凡申请农产品加工企业扶持资金的企业还须具备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单个项目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申请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扶持资金的企业必须是国家或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第五条 农产品加工和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扶持资金使用方向: 主要用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11个新兴优势产业(优质粮、桑蚕、食用菌、烟叶、中药村、香料、花卉、草食动物、牛奶业、优势水产品)和5个原有优势产业(糖料蔗、水果、蔬菜、生猪、家禽)的生产、加工,重点用于新兴优势产业的生产、加工。 (一)农产品加工项目:包括从事果蔬、中药材、茶叶、花卉、畜禽产品、水产品、林产品、香料、粮食、糖料蔗和山茶油、特色农产品(淀粉、蚕丝、其他土特产品)等农产品加工企业。 (二)农业产业化建设项目: 1、基地联农户,实现种养加工、产供销、农工贸一体化经营方式的企业。 2、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使用流动资金贷款以订单形式大量收购农户农产品的企业,且当年与农户签订的收购农产品订单额比上年增加1000万元以上。 3、企业项目与农业优势产业农产品加工关联度高、带动农户多、核心技术竞争力强、发展前景好、投资效益显著。 第六条 农产品加工和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扶持资金的使用主要采取贷款贴息和无偿补助两种方式,其中:农产品加工企业扶持资金原则上采用贷款贴息方式,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扶持资金采取无偿补助和贷款贴息相结合方式。 (一)贷款贴息方式 1、对企业向银行贷款进行农产品加工业技术改造、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并经批准纳入自治区农产品加工、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支持的项目,以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适当给予贴息,按企业先支付利息后贴息的程序进行。 2、申请贴息资金的企业,必须已落实银行贷款资金并投入到改扩建项目或订单收购农产品上,且项目资金的财务核算符合规定,帐目齐全,管理规范,获得的银行贷款手续齐备。 (二)补助方式 属于下列类型的项目,可给予适当的无偿补助: 1、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种养基地的水利设施、道路维修、农田改造等支出。 2、农业保护。包括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业病虫害防治、农业防灾救灾支出等。 3、农业社会化服务。包括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开展农产品检验检测、农产品咨询等费用支出;为重点龙头企业提供培训、信息、营销等服务支出。 4、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和应用。包括各种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繁育、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服务和技术培训服务等支出。 5、以自筹资金为主,没有银行贷款或者贷款额度较小的农产品加工项目。 第七条 农产品加工和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扶持资金的申请 (一)每年1月,自治区经委、自治区农业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拟订当年的扶持方案和项目指南,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发布。 (二)申报时间和程序。根据当年的项目指南,企业每年3月至4月申报项目:属农产品加工项目,向所在市经委、财政局提出项目申请;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项目,向所在市农业局、财政局提出项目申请。所在市有关部门初审后于每年4月底前安项目性质联合行文向自治区财政厅、经委或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厅推荐。自治区直属企业的项目,由企业直接报自治区财政厅、经委或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厅。 (三)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1、企业法人执照(复印件) 2、企业基本情况 3、项目申请报告。 4、有关银行出具的贷款合同。 5、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有关材料等。 申报材料需同时提交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其中书面材料按A4纸张规格打印、装订,电子文档须用光盘刻录。申报材料应一次报送齐全,不得中途追加或修改。 第八条 农产品加工和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扶持资金的审批和下达。 (一)每年的3月底以前自治区经委或自治区农业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审核、筛选各市申报项目,评选出拟扶持上报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属自治区直属企业的项目,自治区经委或自治区农业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直接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同时抄送其主管部门;市属以下企业,下达到市财政局、市经委或市农业局(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农业产业化项目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按照项目要求组织实施。 第九条 农产品加工和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扶持资金拨付原则和项目申办用款手续: (一)使用农产品加工重点企业扶持资金的项目,在工程进度超过30%、贷款贴息项目实际支付的利息达到计划下达贴息额的30%后,可以提出用款申请。用款申请以批准项目计划的贷款数额为依据,并附上企业与金融部门签订的贷款合同,企业支付项目贷款利息凭证等。 企业按上述要求备齐相关材料后按以下程序提出申请:市及市属以下企业的项目,申请书送市财政局和市经发签署意见后,转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直属企业的项目,申请书直接报自治区经委签署意见后转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下达预算(拨款)通知:属自治区直属企业使用的资金,按拨款通知下达的额度通过自治区本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项目用款单位;属市及市属以下企业使用的资金,自治区财政厅按批准项目计划下达的支持额度一次性将资金全额追加有关市(设区的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项目进展程度审核拨付。 (二)使用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扶持资金的项目,每年11月1日至15日为项目验收期,项目实施期结束后,由自治区农业厅牵头组织验收。符合拨款条件的,由自治区财政厅下达预算(拨款)通知。市财政局在收到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拨款)通知后,经审核无误,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项目没有按自治区要求实施,或到期没有完成的,视为验收不合格,不予安排或暂缓安排资金。 第十条 对通过虚报、假报手段骗取农产品加工和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扶持资金的企业,停止其项目拨款或追回已拨资金,并取消该企业申报农产品加工和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扶持资金项目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