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标准并非“标准工资” 而指是工资底线

发布时间:2010.09.03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点击率:308
作者:南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从今年9月起,全区调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相应提高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本报9月2日2版曾作报道)。2日,记者就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问题,采访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员。

 

 

  失业保险待遇也将提高

 

 

  据介绍,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四类适用地区:一类适用地区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从670元提高到820元;二类地区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市,从580元提高到710元;三类地区各县级市,从520元提高到635元;四类地区各县、自治县,从460元提高到565元。上述标准按不同类别适用地区,增加额从115元到150元不等,平均增长幅度为22.4%。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失业保险待遇以及“4050”人员的公益性岗位补助等社会保障标准,也将陆续调整提高。

 

 

  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依据

 

 

  此次调整的标准,是按照《最低工资规定》计算方法进行分析测算,并综合考虑近期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的变动情况来研究确定的。调整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总工会、工商联、广西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等部门和组织,联合对调整方案进行了调研论证。

 

 

  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包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这些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最低工资标准是工资底线

 

 

  记者发现,一些用人单位一直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标准工资”发放给员工。那么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就是单位的“标准工资”呢?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员对此予以了否定:“最低工资标准是保障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最低生活需要的工资支付保障标准,是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底线,不是工资分配的唯一标准。”目前一些用人单位把加班工资、内部福利待遇等都算在最低工资内,并采取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任意延长工作时间等手段,来混淆或曲解最低工资的内涵,是违反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通过集体协商和集体谈判,合理确定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

 

 

  自治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加大力度查处企业违反最低工资有关规定的行为。如果劳动者发现自己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机构咨询或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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